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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12-15 23:57: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进一步推进我校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着力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生机和活力。

第三条 工作方针。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工作原则。坚持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早培养的工作思路,及时把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实行全程公开,全程纪实,全程审核,全程问责,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入党启蒙。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积极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对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的青年教师和高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党组织要安排专人联系培养。各学院党组织要结合入学教育,对新生进行入党启蒙教育。通过举办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等方式,向他们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和发展党员的政策。通过查阅新生档案,观察他们参与班级活动、团组织生活、军训等工作的表现,及时发现思想表现好,有培养潜力的好苗子。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入党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党支部负责人受理。要及时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妥善保管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原始材料。

新生入学(教职工调入)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以档案中的书面入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为准),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但需再次提出申请。党支部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给予关心和鼓励。

第七条 安排谈话。党支部应在接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和群众推荐的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教工应在本单位选择适当方式公示,学生应在所在班级、学院公告栏、学院网站等同时公示(下面涉及公示的规定均按本条要求执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党委备案。

要及时指导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建立完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将支部培养教育和组织考察的相关材料随时整理,归入档案。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工作。培养联系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工作热情的正式党员担任。

对于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领导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教师、政治辅导员或优秀党员学生担任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根据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各学院分党校每年要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要积极探索建立课堂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制度。

入校前参加过其他基层党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结业的教职工和大学生,自结业之日起三年内无需再次参加我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超过三年的仍要参加。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党支部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和调整。通过对学习、工作、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工作)态度与成绩、工作热情与能力、群众基础与评价、组织纪律观念和入党动机等,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改进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调整出去。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离校时,党组织应将其培养教育材料(含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校学员登记表、思想汇报等)进行整理,随其人事档案转往接收单位党组织。学校各党组织要对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表现突出且通过院系分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考试,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2.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入党动机端正;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4.学生发展对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本专科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30%且学习成绩排名居班级前50%,或学习成绩排名居班级前30%且综合测评排名居班级前50%。研究生学习成绩在同一专业、科研情况在同一年级原则上应居前50%以内。(成绩排名可为最近两学期的排名,也可为发展前所有学期的总排名)

(2)本专科生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之一或三等以上奖学金。研究生获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之一或研究生单项奖。

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重视大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表现。

第十五条 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表彰或见义勇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可适当放宽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要求(放宽限度根据实际情况报党委组织部确定)。

培养期内存在学业考试不及格、在学校党校结业考试中有作弊情节以及其他违纪违规现象的不能作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确定发展对象之前要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民主推荐赞成人数要达到或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具体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十七条 团员“推优”。确定共青团员为党员发展对象,应当经过团组织推荐。党支部应定期向团支部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团支部要定期按规定程序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员青年。

第十八条 预审。党支部应将拟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送党总支进行审查。党总支要召开总支部委员会会议,通过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提出是否同意发展的意见。教工发展对象还可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防止“带病入党”。各党总支将通过审查的发展对象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党员发展对象预审名册》,连同以下材料,报学校党委预审。

发展对象预审材料主要包括:

1.《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2.党校学员登记表

3.学习成绩单(通过教务系统打印,加盖学院公章)

4.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5.发展对象推荐情况(原始票及汇总结果)

6.公示情况

上述第3项要求仅限学生党员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成长(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政治审查。通过党委预审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负责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外调材料须由乡镇以上党委(或相当一级党委)盖章方为有效。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党校培训。学校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通过课堂教学、理论研讨、观看资料影片等多种形式,重点抓好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形势任务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党的宗旨、理想信念、党员使命等方面的教育。

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四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征求党员群众意见以及公示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5.党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决议并进行表决。

6.发展对象表态,支部委员会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审查合格后,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学校党委审批。支部大会记录、表决原始票要形成文书档案存档。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组织员审查谈话。学校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组织员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为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教职工发展对象工作调动前、应届毕业生毕业学期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总支要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负责人要与新党员进行单独谈话,针对每位新党员的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特殊情况无法单独谈话的,可集体谈话。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组织进行,具体程序为:唱(奏)国际歌;新发展党员面向党旗,举起右手握拳过肩,在领誓人领读下,逐句跟读誓词,最后宣誓人逐一自报姓名;新发展党员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预备党员在加强组织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明确努力方向、采取切实措施,改正自身不足等方面的表现,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党支部要将教育考察情况和意见如实写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校每年对新党员进行集中培训,通过理论学习、课题研讨、实践锻炼等方式,着重加强政治理论培养,提升履行职责能力,进一步加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修养教育、党员预备期注意事项教育,强化党员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要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并将决议如实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1.预备期满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 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4.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

5. 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6.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7.党总支进行审查,填写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工作、学习以及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情况。

2.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4. 党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决议并进行表决。

5.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表明态度。

6.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要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完成转正手续的或在预备期间离校的,党支部均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全部入党材料,妥善存入本人档案,转往接收单位党组织。

党支部要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按规定及时为毕业离校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向党委提交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总结报告,并将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材料规范整理,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党性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组织员,配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五条 健全完善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和说明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