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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12-15 23:57:40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坚持不懈地提高党员素质。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章,增强党员意识,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使党员真正成为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先进分子。”对此,明确共产党员的条件,坚持共产党员的标准,就成为每一个共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党章的第一、二、三、四条。这四条规定了入党的起码条件、基本条件以及党员的义务与权利。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一、申请入党的条件

党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它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是申请入党的同志必须具备的起码的资格和条件。这一条内容包含以下五层含义:

1.申请入党的对象

党章规定,申请入党对象必须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从行文上看,十六大党章对申请入党对象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把原来党章中规定的“其他革命分子”改为“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为什么要将“其他革命分子”改为“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呢?其修改的意义和作用何在?

第一,这是我们党从执政党的高度思考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与过去相比,我们党所处的地位和面临的环境、任务,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我们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在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表明我们党已经发生了两大历史性的变化:一是已经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二是执政条件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个历史性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从长期实行的革命党的思维方式和做法中走出来,转向执政党的思维方式。那么,革命党的思维方式与执政党的思维方式有什么不同呢?首先,在党的任务上,革命党的任务是推翻旧政权,打碎旧机器,破坏旧秩序,为此,党的工作重心是夺权、打造过硬队伍。执政后,党的任务是建立新国家,维护新秩序,巩固新政权,其工作重心就必须由过去的打造过硬队伍转向发展,就必须扭住稳定发展不动摇。其次,在党的功能上,革命党由于处在被屠杀、被围剿的地位,党不得不借助于暴力手段,不得不坚持阶级斗争学说,此时,党作为斗争的工具的特点十分突出。执政后,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就必须依靠、团结最大多数的群众,此时,党作为社会整合的工具的特点便突出起来了。最后,在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上,革命党为保证非法状态下的生存,在组织结构和运作上更多的是强调集中;而执政党则处于公开的、合法的地位,在组织结构和运作上强调的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统一。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革命党和执政党的建设思路是有较大差异的,中国共产党恰恰是集革命党和执政党为一身的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是革命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随着党的执政地位的确立,我们党实际上就已经遇到了如何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问题。应当说,我们党为实现这一转变进行过不懈努力,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但是,实事求是地说,要真正实现从革命党建设的思维和行为模式转变为执政党建设的思维和行为模式,这个过程是十分艰难的。比如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党章中长期保留和延用了“革命分子”的提法,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没有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如何实现这个转变呢?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党执政以后面临的地位、环境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给党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回答。正是从这一认识论出发,十六大党章对申请入党对象的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用“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取代了原来党章规定的“其他革命分子”。所以说这是从执政党高度思考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

第二,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需要。我们党领导人民正在进行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是伟大的、艰巨的和史无前例的。这种艰巨性从时间上来说,我们要用一百年左右的时间走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用二三百年时间走过的实现工业化、市场化的道路,可以说是赶超型的。从内容上来说,这种艰巨性表现在我们要建立和完善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搞市场经济,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书本里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更没有可供参考和借鉴的经验,只能靠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和依靠全国各族人民进行艰苦的探索和实践。正是由于我们党清醒地看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此,江泽民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郑重地宣布:“伟大而艰巨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优秀分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领群众共同加以推进。”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2页。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和凝聚起来,至关紧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这就告诉我们,党在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作为最基本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的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通过不断地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不断地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把亿万人民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同心同德,为我们伟大、艰巨的事业而共同奋斗。

第三,这反映出我们党对现阶段社会出现的新兴阶层的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期。随着社会的转型,中国社会阶级和阶层发生了结构性的改变。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原有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之外,出现了新兴的阶层,也就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新兴阶层。与此同时,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之间频繁流动,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发生变动。这种变化还将继续下去。怎样认识和评价这些新出现的社会阶层与群体呢?十六大报告指出:他们和工人农民一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这一点出发,十六大党章将“其他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与工人、农民和军人一样,都列为申请入党的对象。

第四,这是党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否的标准的重大改变。江泽民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首次提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样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页。这一“三看”标准的提出极为深刻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我们党在领导民主革命时期,长期把人们的经济地位,占有财产特别是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少,作为划分阶级和衡量政治态度的主要标准,这是同当时党的政治路线和政治任务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我国已经被消灭,不但国家财产归全体人民所有,而且,劳动者也拥有了个人的合法财产。特别是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政策,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的个人财产也逐渐增加。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这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和本质要求的。既然党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提出必须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贯彻执行,提出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也要保护的要求等,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可以说,这是现阶段我们对人们政治上先进与否的一个崭新认识。

第五,这是我们党对党员成分与党的性质关系的重新认识。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工人都能够入党,也不意味着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就绝对不可以入党。什么人可以入党,什么人不可以入党,关键是看他能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符合党员的条件。我们党早在1935年12月召开的瓦窑堡会议决议中就指出:能否为党所提出的主张而坚决斗争,是党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社会成分是应该注意到的,但不是主要标准。无论从事什么职业的党员,都不仅要在组织上入党,而且要做到在思想上真正入党,这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看一个政党是否先进,是不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主要应看它的理论和纲领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工人阶级是党的基础。但是,在民主革命时期,由于中国社会的特点,我们党的绝大多数党员来自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也有不少来自知识分子,还有来自非劳动者阶层的革命分子。但是,由于党的理论和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由于我们党创造了着重从思想上建党的原则,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教育和武装全体党员,不仅要求党员在组织上入党,而且要求党员首先在思想上入党,因而保持了党的先进性。新党章对申请入党的对象作出如此调整,是党对党员成分与党的性质关系认识的回归,表明我们党在重大的历史关头善于吸取历史经验。

第六,这也体现出党的建设同国家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理念。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健全。1997年3月召开的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反革命罪。这意味着“反革命”已经不是法律术语,也不存在“反革命分子”了。既然如此,再讲“革命分子”,在逻辑上就难以成立。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对宪法的修改中增加了一条:“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既然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合法的私有财产都要受到宪法的保护,那么,他们就与工人农民一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党章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作为申请入党的条件,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不是单个党员的简单组合,而是根据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纲领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准则,它包括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最终目标、党在一定历史阶段的总任务和基本政策、以及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等等。党的章程,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处理党内政治生活和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2006年1月6日,胡锦涛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鲜明地指出: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是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党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是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如果党员不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各行其是,党就会从思想上、组织上、政治上瓦解。因此,每个申请入党的人都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承认”,不仅仅是口头上的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有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诚心和行动,立志为实践党的纲领与章程而奋斗终身。

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是指共产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1903年7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同孟什维克代表人物马尔托夫展开过激烈的斗争。马尔托夫主张,凡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能为实现党的任务而积极工作的人,都可以成为党员,甚至提出,每个罢工者都可以自行“列名”入党,不必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列宁坚决反对这种主张,认为党员不仅要承认党纲,而且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他尖锐地指出,按照马尔托夫的党员条件发展党员,只能使党变成一个组织涣散、没有纪律约束、毫无战斗力的俱乐部。我们只有按照列宁提出的原则建设党,才能使党真正成为工人阶级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保证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肩负起伟大的历史使命。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要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必要性。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

所谓党的决议,是指经过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或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这些决定体现了党的整体利益和绝大多数党员的意志,每个党员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如果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不得采取各取所需和阳奉阴违的态度。如果每个党员各行其是,那么,党的团结和统一就会受到破坏,党就没有战斗力。因此,申请入党的人愿意执行党的决议才能加入党的组织,不愿意执行党的决议的人,就不能做党员。

5.愿意按期交纳党费

之所以把愿意按期交纳党费作为申请入党的条件之一,是因为,党员按期交纳党费,不仅是在经济上帮助党,更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表现,是检验党员是否具有组织观念的一个重要标志。回首艰苦的战争年代,许多党员省吃俭用,赚到一点点钱,首先想到的是交纳党费。有的党员临牺牲前还把身边仅有的物品作为向党交纳的最后一次党费,表现出了共产党员高度的组织观念和对党的事业的无限忠诚。在和平的环境中,也有许多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他们当中,有的在临终前嘱托亲属将自己的毕生积蓄作为党费交给党,有的将自己劳动致富所得作为党费交给党组织。要求入党的同志应当充分认识到按期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在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后,应当自觉地按期交纳党费。如果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根据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作出决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把这样的党员除名。

上述党章第一条规定的五个方面的内容,是对要求入党的同志的起码条件,也是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起码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及全党同志,都应该对此加深理解,认真贯彻执行。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基本条件

每个申请入党的人不仅要明确申请入党的条件,还要懂得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党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个规定,对共产党员的本质特征作了全面准确的概括,是共产党员条件中的核心部分。这段话一共有三个自然段,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党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一规定,集中概括了共产党员标准的本质特征。它像一条红线贯穿于党员的各项条件之中,这是共产党员区别于其他政党成员和社会团体成员的根本标志,是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的首要条件。这一红线和首要条件要求党员必须做到:

第一,具有共产主义觉悟。所谓“共产主义觉悟”,是指共产党员应当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行动。

第二,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立场和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是共产党人终身信仰、执著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支配共产党员思想和行动的强大精神支柱。一个共产党员只有树立了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才能具有百折不挠的意志,才能经受住生与死、顺境与逆境、金钱与物质的严峻考验。

第三,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每一个共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不仅要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而且,要把崇高的理想信念与脚踏实地的精神结合起来,把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与干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在新的历史时期,每一个共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要做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就必须自觉投身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以做好本职工作的业绩来体现先锋模范作用。

2.党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体现,是党的宗旨的根本要求,也是做合格党员的一项基本条件。

第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早在1944年9月8日,毛泽东在纪念张思德的追悼会上发表的《为人民服务》著名演讲中就明确指出:“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邓小平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也指出:“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里,他第一次把党的宗旨提到“党的全部任务”的高度来认识。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他又要求全党同志在工作中要自觉地把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这就赋予了为人民服务新的时代内涵。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胡锦涛更是十分强调这个宗旨,鲜明的提出: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他要求各项政策的制定都要从“以民为本”这一人民的需求、利益、愿望出发去考虑。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到了“以民为本、执政为民”这一高度来加以认识。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过程。

第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体现。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根本力量。共产党人把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就决定了共产党人必须具有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剥削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历史时期完成特定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依靠和引导群众推动历史前进,就是把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共产党人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立场,正是共产党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要求和体现。

第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党的根本宗旨不仅体现在党的路线、纲领和方针政策上,还体现在党对每一个党员的具体要求上。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的个人利益要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当前,根据我们党取得政权并且长期执政的现实,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在坚持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新的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加以重视。例如:执政使得不少共产党人手中掌握了大大小小的权力,这些权力具有调动人、财、物等各项资源的权限。于是有些人就把这种权力看作是个人的私有财产,用它来以权换钱,以权谋私,而忘记了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为数不少的腐败分子的思想根源。这是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我们共产党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提出的新要求和新课题。

3.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党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这一规定,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根本的政治本色,是对党员提出的又一基本要求。全党同志能不能按照这个要求去做,关系到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党的先进性。

第一,强调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并不是降低对党员的要求。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并不是要党员混同于一般老百姓,而是要求共产党员始终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永远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防止和克服特殊化思想和脱离群众的现象。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共产党员在政治上、法律上同人民群众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党员无论处于什么地位,担负何种职务,他所做的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决不能因为是党员或领导干部而高人一等,甚至谋取私利和特权。如果说党员和普通群众有什么不同,就在于党员的觉悟要比群众高,尽的义务要比群众多,应作的贡献要比群众大。

第二,强调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为的是始终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回顾战争年代,残酷的斗争环境,迫使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深深地扎根于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保持着唇齿相依、水乳相融的紧密联系。如果不这样,我们就不仅不能取得斗争的胜利,而且连自己的生命也要受到威胁。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成为执掌全国政权的政党。在执政的条件下,共产党员是保持劳动者的本色,永远做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还是高人一等,高居于群众之上,这是对每一名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严峻考验。在这种考验面前,绝大多数党员经受住了。但是,确有一些党员滋生了特殊化思想,骄傲自满,脱离群众,甚至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腐化堕落,违法乱纪,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破坏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些问题的出现告诉我们,工人阶级政党必须经常教育党员永远做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防止各种特权思想,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有人提出,党章规定共产党员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又规定共产党员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二者是否矛盾呢?我们说不矛盾。对此,邓小平同志早就讲过:“一个共产党员,第一,他是普通人,第二,他是普通人中的先进分子。”《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258页。因为在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身上,这两个方面是一致的,它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指出了共产党员的基本特征。从社会地位看,共产党员应该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从党员的根本立场看,共产党员与一般群众又有区别。其区别在于,共产党员是劳动人民中的先进分子,其先进性体现在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有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献身的精神,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因此,每个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规定,永远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做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使自己成为新时期合格的共产党员。

以上共产党员的三项基本条件,即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这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作为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只有努力按照这三方面内容要求自己,才能达到合格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三、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党员义务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它规定了做一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阐明了党员应尽的责任。只有广大党员都认真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一致,使党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

十七大党章对党员义务作了适当补充。第三条第一款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第三条第八款增写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使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更加符合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要求,以利于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党员义务的内容

根据党章第三条的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章规定的上述八条党员义务,集中反映了新的历史时期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针对性。各项义务之间相互联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第一项是学习方面的要求;第二项和第三项属于政治方面的要求;第四项和第五项属于组织方面的要求;第六、七、八项属于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

2.党员要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

履行党员义务,是每个共产党员的天职。一切共产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履行。新时期,党员履行义务要突出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理论,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们党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相继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三大理论成果。党的十六大以后,又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党又制定了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上述理论成果与重大战略思想,就成为新时期我们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壮大的先进理论与指导原则。为此,党员履行义务,首先要用这些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要着重领会这些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和指导意义,提高自己贯彻落实这些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只有用这些先进的理论武装了头脑,才能在本职岗位上创造出一流的工作业绩。

第二,努力掌握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当今时代是经济和科学技术激烈竞争的时代,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快慢的决定性因素。比如:一个企业的增长,过去主要是依靠资本的投入和劳动力的不断增加,而现在则主要是依靠知识的投入便可以急剧增长。现在创办企业的关键已经不是资本的多少,而主要是科技、知识、人才。农业也是如此,要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发展优质品种。由此可见,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已经成为当代共产党人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先决条件和重要基础。这既是时代对共产党员提出的迫切要求,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共产党人思想和行为的最高准则。它要求共产党员既要解放思想,带头改革,又必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艰苦奋斗,多做贡献。现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党提出了一系列富民强国的政策,与此同时,党章又提出党员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同党员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与党员要按价值规律办事、要按劳取酬是否矛盾呢?从根本上来说,是不矛盾的。因为共产党员带头执行现行各项政策,在经济活动中,按价值规律办事,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现阶段党员先进性的要求之一。党员作为一个公民,同样有自己的正当利益、同样也有家庭生活和正常的社会交往。党员要坚持党性原则,主要不是体现在放弃按政策规定所应获得的正当的个人利益上,而是体现在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能够顾全大局,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不与群众争利。

第四,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员不仅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同时还要成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模范。我们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就要求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之间的关系。要深刻理解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就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反之,违背宪法和法律,就是违背党的主张,就是破坏人民的利益。作为党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树立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四、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党员权利如同党员义务一样,也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党员在党的生活和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促进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1.党员权利的内容

根据党章第四条的规定,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员权利同党员义务一样,是由党章规定的,非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同意,不能随意变动。党员的权利和党员的义务是不容分割的,要求入党的同志一旦加入党的组织,就享有相应的权利。党员权利是受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护的,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每个党员对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都要十分珍惜,正确行使。

2.党员要正确行使应有的权利

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党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具体要求,也是检验党员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尺度。因此,只要是党员,就必须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第一,党员权利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保障。党员权利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保障,也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发挥党员作用的有力保证。作为共产党员,必须对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重要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首先,党员权利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党员权利的保障。如果党组织不能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就不能保障党内健全的民主,就会失去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也就不能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党员的权利得到保障,就能保证党内民主生活正常化,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进而有利于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其次,党员权利是党员发挥作用的有力保证。党员权利是党员为党工作,维护党的利益,为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也是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所必需的条件。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从客观上为党员发挥作用提供了保证。如果党员能够按照党章规定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就能为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不断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反之,如果一个党员放弃行使相应的权利,不参加党的会议和接受党的教育,不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和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对同志的缺点、错误漠不关心,不敢提出诚恳的批评,不认真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他就发挥不了党员的作用,也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最后,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员义务和权利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员只有认真履行义务,才能充分享有权利;只有党员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党员义务才能得到切实履行。如果党员只想享有权利,而不肯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他在事实上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

第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关键要“正确行使”。结合党员行使权利的实际情况,当前,关键是要解决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对党员权利的思想认识问题,保障党员权利“正确行使”。

长期以来,一方面少数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只重视党员履行义务,认为党员只要尽义务就行了,没有必要行使权利。因此,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党员权利,对正确行使权利的党员看不惯,或者歧视和排斥。他们喜欢党员唯命是从,不欢迎党员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甚至把敢于坚持真理、伸张正义的党员看成是“骄傲”、“不安分”、“斤斤计较”等等;另一方面,一些党员不珍惜党员权利,对党员权利持着“无所谓”、“可有可无”的态度,认为党内事务只是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事,与普通党员没什么大的关系。因此,有的党员不积极参加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或在讨论中不愿意发表意见,有的党员在党内生活中不行使甚至随意放弃党员权利;另外,也有少数党员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甚至借行使党员权利之名,向党组织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还有的错误地行使党员权利,对曾经批评、揭发、检举自己的其他党员,进行打击报复,等等。因此,学习党章,不仅是党员的事情,也是党组织的事情;不仅要教育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也要教育党组织尊重党员权利,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落实与行使。